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现租住临汾市尧都区**路**胡同。2014年3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4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光耀”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迎春街梅花香洞口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84.47mg/100ml.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判处其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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