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6********,汉族,初中,个体户,住河南省**市**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2时许,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一名男子疑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在五洲城公路附近行驶至五洲优客快捷酒店门口,被荥阳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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