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现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香榭水郡家宴城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由南向北从该家宴城门口离开时,与王某某所驾对向行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二广
于旭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