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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禄丰县*****村委会*****号,现住昆明市********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B****号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楚雄方向行驶至杭瑞高速K2308+3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右前侧与道路右侧挡墙相撞后侧滑至左侧车道内,造成云AB****号车右前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车辆无法行驶停放于道路上。02时35分许,周某某驾驶云A2****号车行驶至该路段时避让不及,致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云AB****号车右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1.8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公路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车辆勘查照片;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8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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