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系农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车号陕E****6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澄城县长宁街二路西150米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交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民
2020年6月3日
附件:1.案卷两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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