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5**********,汉族,初中文化 ,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罡头村**排**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7日22时01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新开路地道桥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263毫克/100毫升, 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261.2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娜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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