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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79********,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博望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4时40分,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博望街张骞路“好又多”超市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9.40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9.4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雪飞

检察员:罗清成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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