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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1********,高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十里**房**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黄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化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汤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刑事技术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06993****)。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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