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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涞源县公安局民警周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处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宝骏牌小型轿车由西向北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9/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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