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6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永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城区**广场桥下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109.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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