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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省建**,江西省抚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现住:靖边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赣F****9白色奥迪小型轿车从靖边县林荫路尚嗨音乐烤吧门前路段出发去接朋友。车沿人民路转盘、长城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长城路南段启慧口腔医院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1.9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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