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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靖边县**路**队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靖边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0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杨桥畔工业园区出发,准备去靖边县榆炼大酒店附近,车沿204省道、龙山路、东大街、南关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榆炼大酒店附近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6.6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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