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工业区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3mg/l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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