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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证号:610123197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镇**村第**组,现住址:**公司家属楼**3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1日23时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受损护栏已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鹏

        马  啸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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