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4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2********,汉族,高中文化,大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申办了1张信用卡(卡号是:48169900******),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0000元人民币。持卡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5日将该信用卡激活并使用。到2016年4月3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600元后再未进行还款处理。该信用卡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48125.71元。从2016年4月份,光大银行开始以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缴。被告人刘某某经银行二次以上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本金。
201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向光大银行偿还了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信用卡申领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偿还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种以上方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民廷
检察院:吴海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4087****。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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