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5********,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释放,2019年7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伪造两本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与张某某,指使张某某以该宗证件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60万元,至今未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产权证2本;2、户籍证明、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查询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录音光盘1张;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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