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8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7时5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A0V****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佛山市顺德区****路由**往**方向行驶至顺德区****路**路口对开路段时,遇前方由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停在路右边,致粤A0V****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车头正面右部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车尾后面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由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机139*******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刘某某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华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华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刘某某除在保险公司交强险与商业险共赔付人民币43.9万元外,另行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共76.1万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村**村**路**号,联系电话:139*******;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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