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兴县**镇**小区。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J******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兴县***路(东)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县**镇***路段时与行人张**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受伤经送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龙司鉴所(2019)尸鉴字第461号鉴定张**是交通事故头、胸部被猛烈碰撞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前胸廓粉碎塌陷、胸腔内脏器挫裂死亡。后经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123120190000122号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白**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龙司鉴所【2019】尸鉴字第461号;晋龙司鉴所【2019】安鉴字第857号。
5、勘验笔录:兴县交警大队2019年12月7日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少伟
检察官助理:闫春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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