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天润驾校路段,超越前方顺行的高本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刮倒,造成高本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高本玉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尸体鉴定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6973****。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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