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盐山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6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781S4号小客车在朝阳大街金都小区南侧路口处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沿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王**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孟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人员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树盛
附:
1.被告人现住盐山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67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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