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7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向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39号联通信号杆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到,造成车辆受损,于美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两轮摩托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2月13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刘某某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
2.证人李某乙、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2019]车鉴税字第190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2019]车鉴税字第190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尸检[2019]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大科司毒鉴字第19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复制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052****。
2.刑事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