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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刑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2019年3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后寄押于江苏省常熟市看守所,同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山东省滕州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滕州市大坞镇**********路段处时,与站在路北侧的赵某某相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谭洪伟

2019年5月15日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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