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县**小区**楼**单元**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京ACS***红色**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承德市双桥区**路时被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在查获现场刘某某对民警出示的驾驶证显示:驾驶人名叫王某某,驾驶证号码为1310821987********,准驾车型为A2。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查:刘某某的驾驶证号码为13028119870*******,准驾车型为C1M,其并未取得过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刘某某被民警查获时使用的A2驾驶证为其通过网络购买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丽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伪造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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