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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可可)(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漯河市源汇区**乡**小镇**楼东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漯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一条幼体小蛇(时长约1米,直径约1公分,体型较小,黄白色),在其饲养过程中该小蛇逐渐长大,出现蟒蛇特征(2016年长约1.2米,直径5公分,金黄色),刘某某经过上网查询,认识到该蟒蛇为国家保护动物,后在洛阳市孟津县城其租房处继续进行饲养;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将该蟒从洛阳市孟津县城运输至其本人经营的漯河市开源森林公园海洋动物馆内进行展览。2019年4月15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蟒(活体)为网纹蟒,网纹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9年4月19日,漯河市森林公安局将该蟒移交至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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