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组**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镇**村**里**,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16日,王某乙(微信名“**”)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微信名“ **”)想要购买1克冰毒,并用微信转账给刘某某人民币700元,后刘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门**房门口将一个装有0.7克冰毒烟盒交给王某乙。
2.2018年2月左右,王某乙与刘某某再次联系要交易1克冰毒,后两人在大连开发区**小区**号楼附近见面,刘某某将装有0.7克的冰毒的“**”牌烟盒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将500元人民币交给刘某某。
3.2018年3月12日,房某某(微信名“**)通过电话联系刘某某,并说明想要0.3克冰毒,两人约在大连市金州区**小区见面,房某某用微信转给刘某某300元人民币,刘某某将装有0.3克冰毒的塑封袋交给房某某。当日,房某某在吸食完购买的冰毒后,又向刘某某表明要购买冰毒,后两人又在金州**小区见面,房某某用微信转账给刘某某600元人民币毒资,刘某某0.7克冰毒交给房某某。
4.2018年3月25日,房某某又在金州**小区**购买0.3克冰毒,付款方式仍是微信转账,并承诺所欠的100元毒资以后会还上。
5.2018年3月26日,房某某与刘某某在金州**小区见面购买0.7克冰毒,房某某用微信转账给刘某甲600元人民币。
7.2018年4月初,刘某某和微信名为“**“的马某某用微信联系,两人约定在金州**路**附近见面,刘某某卖给马某某0.6克冰毒,马某某用微信转给刘某甲6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日,马某某(微信名:**)打电话给刘某某要购买冰毒,刘某某让马某某直接联系王某甲,并把王某甲电话给了他,后又将0.3克左右冰毒交给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与王某甲联系后,双方约定在大连开发区**大学门口见面。王某甲将0.3克冰毒交给马某某,马某某用微信转给王某甲500元。该500元王某甲没有交给刘某某。
2.2018年5月3日,马某某联系王某甲购买冰毒,当日9时许,马某某与王某甲在大连开发区**大学门口见面。王某甲将0.3克毒品交给马某某,马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某甲人民币500元。
3.2018年5月15日,马某某联系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说自己不在大连开发区,让马某某直接联系王某甲,后双方联系后,又约在大连开发区**大学附近见面,马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某甲600元人人民币毒资,王某甲将装有0.4克冰毒的烟盒交给马某某。
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5日将二被告人抓获,并在刘某某住处查货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35克、电子秤1个、透明塑料袋 236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0.35克、电子秤1个、透明塑料袋 236个;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王某乙、房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毒品搜查、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海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