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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乡**村**号,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室,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室,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乡**街**号,住大连市金州区**里**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和刘某丙(在逃)预谋由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收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刘某丙购买营业执照等手续。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王某甲预谋由被告人刘某甲联系他人办理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甲检验营业执照等手续,卖给刘某丙获利。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刘某乙预谋,由被告人刘某乙虚构以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办理贷款为由,将他人介绍给被告人刘某甲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被告人刘某甲联系他人给程某、高某某、周某某、谢某某、林某某、乔某、胡某和王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被告人王某甲检验后,卖给刘某丙,被告人刘某甲获利10440元,被告人王某甲获利1700元,其中程某、高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乔某是被告人刘某乙介绍给被告人刘某甲办理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被告人刘某乙没有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刘某乙与刘某甲的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刘某甲与王某甲聊天记录、刘某甲与王某甲转账记录、王某甲的微信账单记录、王某甲发布朋友圈记录、刘某甲与刘某丙转账记录、刘某甲与刘某丙聊天记录;

2.证人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2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乙拒不供述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乙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012****;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450****;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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