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与“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澧县**镇、本县**镇、**镇等乡镇的偏僻民房内,利用扑克牌“扳点点儿”比大小的方式开设了六次流动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中被告人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在赌场中参与当老板“坐庄分水”六次;被告人尹某某参与当老板“坐庄分水”五次;“某某”参与当老板“坐庄分水”一次。为确保赌场顺利运营,尹某某等雇人寻找场地、接送赌客、望风看场及“抽水”等。该赌场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7.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辛某某、尹某某及“某某”当老板坐庄期间各分得水钱人民币1.8万余元、1.5万余元及3000余元。
2019年4月13日,该流动赌场开设至本县**镇**村**组唐某某住宅时,临澧县公安局对其进行查处,查获赌博工具4粒色子和1副扑克牌。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间,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辛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临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常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尹某某、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均判处尹某某、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霞
检察官助理:涂丝丝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是1839736****、1775273****、1817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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