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7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镇**村**队**号。中共党员,2019年10月16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局潘集分局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刘**伙同时任**镇**村村主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佣他人在**镇**村**队塌陷区水面盗采水下黄沙,将沙子对外出售;截止2017年3月,沙场已对外出售盗采的黄沙价值64913元,未出售的沙子共5堆,2017年7月15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李某某盗采的5堆黄沙于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66317元,刘某某、李某某合计盗采黄沙市场价格33123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冲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出售黄沙收据等证据证实。
淮南市潘某某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不承认是和刘某某合伙采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该地区采沙是自己一人所为及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不能够相互印证,无法证实李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侦查机关其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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