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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庄**村**庄**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装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街**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为增加彼此的业绩,利用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公民信息相互交换。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非法提供“望江台”等8个标有小区名称的文件(包含户号、姓名、电话号码),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185条。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提供“公园一号”等4个小区业主信息,其中“公园一号”小区信息包含小区业主电话号码、户号和面积信息305条,其他小区业主电话信息338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栋**室(电话:1534565****)。被告人张某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路**小区**栋**室(电话:1826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5.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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