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新野县人程*通过“店长直聘”APP加载两个QQ号,分别叫“接待员-婉怡”(3007750397)、“馨恬”(3007968572),此两个QQ号告知程*在淘宝京东之类的网上平台扫码刷单后可以提成赚钱,后程*受此两个QQ号的指导,多次向“凤凰彩票”平台提供的“成**”(卡号xxxx)等人的帐户中进行充值扫码刷单,共充值10976元,后无法提现,感觉被骗。
2020年4、5 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中银卡(卡号xxxx)等17套银行卡,后刘*将该17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获利32900元。2020年6月17日程*支付宝帐号(花呗)向成**的银行卡(卡号:xxxx)充值500元,同日成**的该帐户向刘*中银(银行卡号:xxxx)转入15130元。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8日刘*的中银行卡(xxxx)的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显示11052152.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入账交易总额11052152.13元,情节严重,其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清芳乔建周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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