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镇**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U号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海弘麟小区北门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辽A****0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车损的后果。后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刘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镇兰旗村341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梁子湖街10-6-2-15-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帅酒后驾驶辽AP975U号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海弘麟小区北门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姚丽娜驾驶的辽AS7G50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车损的后果。后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刘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丽娜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帅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2019年1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帅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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