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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2013年12月16日,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蹿至本市天桥区明湖西路303号巴黎花园小区6号楼3单元,用随身携带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402室被害人吕某某家房门,盗窃现金100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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