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开封市**县**镇**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会计,住怀远县**镇**小区**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路**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贾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2月28日至3月28日、2019年5月13日至6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和怀远县金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聘用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期间,在明知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怀远县金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无真实交易往来的情况下,使用怀远县金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五份,税额为人民币1079437.94元,其中已认证抵扣四十九份,税额为人民币821389.29元;使用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十四份,税额人民币1544565.93元,其中已认证抵扣七十二份(含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二十五份、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十八份及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两份),税额为人民币1188773.02元。
被告人贾某某经和刘某某预谋后,介绍刘某某利用安徽璟泰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税控系统向新疆高科京盾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七份,税额为人民币452572.91元;向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税额为人民币33625.12元;向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份,税额为人民币294800.68元。经尉氏县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虚开至吴江悦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的二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王某某退赃人民币30000元),王某某又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将虚开至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的十八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新郑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郭某某,新郑市锴之宇贸易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12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C*****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河蚌埠闸黑虎山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2019]489号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其经营的新郑市锴之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被告人贾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贾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怀远县**镇**小区;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怀远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号;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路**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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