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刘春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路**号15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春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0:41许,被告人刘春阳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交叉口附近,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春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82.38毫克每一百毫升,属醉酒状态。2019年9月16日,刘春阳来到交管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春阳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春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春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阳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提供有效线索成功抓获在逃犯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春阳二个月到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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