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增强,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小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移送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景洪市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申请,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案卷退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橡胶种植需要资金、高利放贷、资金周转等理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2%-2.5%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分别向周某某、奚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广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付某某、林某某、林某甲、邓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陈某某、李某甲、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甲、马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马某甲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734万元。
2013年4月和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个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向工商银行景洪南路支行和景洪牡丹支行申报40万元和740万元的个人年收入,成功申领该行2张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银行工作人员从2015年5月13日开始通过电话、上门、登报等方式多次向刘某催收欠款,刘某始终未归还欠款。2015年下半年,刘某离开景洪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欠款。截止2016年6月,刘某累计透支本金966371.81元未归还。2018年10月21日21时许,刘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国购广场附近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工商注册资料、借款协议、林权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的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高息回报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剑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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