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县**镇**村委**庄,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9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藏匿有毒品的纸箱自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前往勐海县城方向。同日17时20分,公安人员在昆洛公路勐板段绿野山庄往勐海方向10米处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现场从其携带的纸箱夹层内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4袋共计净重905.7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数据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05.7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