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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甲破坏生产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现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后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某某,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 .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事实

(1)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甲伙同刘某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钟某某(在逃)为了非法垄断开采**农场*队**岭下面的钛矿,雇佣并指挥勾机将该岭上的84棵橡胶树及3亩土地毁坏,致使**农场*队**岭受到严重破坏,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毁坏的橡胶树84棵价值人民币37800元。

(2)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甲伙同刘某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钟某某(在逃)为了非法垄断开采**农场**队***岭下面的钛矿,雇佣并指挥勾机将该岭上的300棵橡胶树及10亩土地毁坏,致使**农场**队***岭受到严重破坏,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毁坏的橡胶树300棵价值人民币13500元。

 2.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2011年5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甲伙同刘某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钟某某(在逃)为了非法垄断开采**农场*队**岭、**岭、*队***岭、*队**岭下面的钛矿,雇佣并指挥勾机将上述山岭的林地破坏,经化州市林业局鉴定,破坏林地面积为17.6亩;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又将**农场**队***岭的林地破坏,经化州市林业局鉴定,破坏林地面积为7.2亩;造成上述林地无法恢复原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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