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太和县**镇**村党总支原书记,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经阜阳市纪委监委批准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8月5日、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刘某某涉嫌受贿案2019年9月19日退回补充调查,同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2年1月25日,王某甲(另案)与被害人张某甲因让车过路发生纠纷,王某甲纠集十余人持棍棒到张某甲家对张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殴打。**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内王某甲与张某甲家人发生肢体冲突,王某甲轻微受伤。后王某甲与孙某某(另案)、何某甲(另案)在****浴池内计议做个假轻伤,何某甲、孙某某用拳头将王某甲鼻子打伤。2012年2月1日,王某甲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王某甲的伤情系伪造的情形下,到**派出所提供虚假证言,证明王某甲伤情系张某甲造成。2012年2月9日,太和县公安局以王某甲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王某甲、孙某某勾结**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以调解不成就要关人为由威胁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刘某某配合派出所一起给张某甲一方施加压力,张某甲一方被迫于2012年3月6日,在被告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与王某甲签订调解协议,张某甲父亲张某乙赔偿王某甲12万元人民币,王某甲出具撤诉书。2012年3月26日,太和县公安局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事后,王某甲将敲诈张某甲一方的12万元人民币分给刘某某2万元人民币。
受贿罪事实:
(一)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工程施工方王某甲好处费13万元人民币
2015年9月,太和县**镇政府按照太和县政府要求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由时任**镇国土所所长高某某负责该项工作。高某某向**村党总支书记刘某某征求意见,询问**村是否愿意申报土地复垦项目,刘某某未当场答复,回村后召开村两委会征求村干部意见。
村两委会召开后,时任村委会委员王某甲找到刘某某向其表示想承揽土地复垦项目工程,请求刘某某向镇里争取该项目并交其施工,许诺事后给予感谢,刘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刘某某向**镇政府提交报告,申请在**村**庄实施土地复垦项目,**镇政府同意并安排刘某某协助镇政府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刘某某在得到镇里同意后,随即将**庄土地复垦项目工程交由王某甲负责施工。王某甲拿到该项目后,在当年年底完成了复垦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次年春天开始动工复垦,工程顺利结束并通过县里初步验收。2016年5月23日,**镇财政所支付王某甲工程款25万元人民币。王某甲在领到工程款后不久,为表示感谢,到**村村委会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3万元人民币现金,刘某某收下。
2017年11月,太和县**镇政府收到上级要在大张村召开全市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现场会的通知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决定赶在现场会召开之前在**村临时增加一些零星工程,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决定将这些工程交由**村负责组织实施,边施工边完善相关手续。王某甲得知后,找到刘某某表示想承揽这几个工程,并向刘某某承诺拿到工程后算刘某某一份,挣钱了一起分,刘某某同意。随后,刘某某直接将“**村广场、舞台、背景墙建设工程”、“**村护栏及厕改建设工程”、“**村**庄桥路口—**庄桥路口道路加宽工程”、“**村护坡工程”交给王某甲负责施工。2018年4、5月份,刘某某因其儿子结婚需要买车要求王某甲兑现承诺。随后,王某甲向其卖车的朋友丁某某转账10万元人民币,委托丁某某为刘某某选购一辆价值20余万元人民币的大众途观L汽车,该笔10万元人民币作为刘某某购车首付款,剩余车款由刘某某分期支付。
(二)刘某某收受工程施工方何某乙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
2017年初,太和县**区个体施工人何某乙找到刘某某,请刘某某帮忙介绍工程项目,并许诺事后感谢,刘某某同意。2017年下半年,太和县**镇政府将“木耳厂机房和扶贫厂办公室工程”、“**镇2017年度农村改厕工程”、“**村扶贫驿站及扶贫厂房附属工程”交给**村组织实施,刘某某接到镇政府的工程任务后,将上述工程直接交由何某乙负责施,并帮助何某乙完善工程款拨付相关手续。2017年底春节前,为感谢刘某某帮助其承揽工程,何某乙到刘某某家中送给刘某某2万元人民币现金,刘某某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王某甲被伤害案卷宗、银行交易明细、相关工程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张涛、王某甲、何某乙、高某某、唐永利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甲等人对张某甲一方实施敲诈勒索仍为其提供帮助,敲诈张某甲一方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罪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补查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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