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宝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小区。申诉人陶某某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36号对张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5日以书面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申诉人陶某某帮助,在宝鸡市**区**路**小区租赁门面,与付某某共同经营手机店。陶某某自2016年6月23日开始给张某某手机店供应手机,截至同年8月初张某某大部分手机款已结清,尚有22.7万元未结清。同时,张某某通过付某某联系董某某供应手机,截至2016年10月24日,张某某给董某某的大部分手机款已结清,尚欠62万元未结清。期间,张某某为拖延货款,谎称因合作的手机分期公司在查手机店账目无法及时回款,并找巩某某冒充分期公司业务员蒙骗董某某和陶某某来拖延付款。同年12月,张某某将拖欠二人的手机货款用于支付店面租金、员工工资、水电费、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等。
本院复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36号不起诉决定书。
申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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