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2号
申诉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系被害人。
申诉人吴某某因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要求本院对窦某某提起公诉,追究窦某某刑事责任等为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在**镇**村村委会办公室,被不起诉人窦某某与村民吴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窦某某几次上下提按吴某某,致使吴某某膝盖着地受伤。2018年12月27日吴某某在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6月30日,吴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8日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符合其左膝屈曲时突发较大旋转力形成。
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查明事实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指控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妥,申诉人吴某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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