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县**路*号,主要生产食品调味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诉单位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1318****,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单位地址义乌市**街道**街*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5月22日,义乌市公安局以被申诉单位涉嫌假冒注册商品罪,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该案不起诉。
2019年12月3日,申诉人**公司不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错误,方某某主观上具有侵犯申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被申诉人方某某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申诉单位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广交会上接到外商的委托订单,要求其加工“MIMIDO”商标的鸡精。方某某查询后发现该产品系国内山东**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该外商即承诺产品系出口尼日利亚,且其在尼日利亚拥有该品牌的注册商标。后方某某接受订单,约定加工 “MIMIDO”品牌鸡精2000件,后实际生产1978件,合计47472盒。之后,被申诉人方某某使用印有**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地址、企业代码的外包装盒,以及与该公司的鸡精产品包装外观一致的内包装盒进行包装,随后委托义乌市东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将涉案鸡精出口至贝宁克托努港口,2018年6月12日被宁波海关将报关出口的上述鸡精查扣。经查,涉案鸡精总值40721.48美金,合计人民币259579元。案发后,被申诉人方某某逃往尼日利亚,2019年1月回国自首。期间,被申诉人方某某提供了外方MIMIDO CUBES NIGERIA LTD公司在尼日利亚注册的涉案产品图案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司注册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该注册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经查,权利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为“MIMIDO”“mimido”、一个较大的公鸡图样商标、一个较小的卡通公鸡图样商标,被申诉人所提供的尼日利亚注册证为图片商标,其中包含“MIMIDO”“mimido”、一个较大的公鸡图样,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外观一致,但不含有其实际使用,并未在尼日利亚注册的另一个较小的卡通公鸡图样商标。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涉及到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且被申诉人在商品的商标上存在部分超出外方授权范围进行生产的情况,商品的外包装盒也冒用了申诉人的信息,但由于该商品全部用于出口,未在国内实际销售,且在海关即已被查扣,未造成实际后果。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判例,被申诉人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刑事追究尚不明确,目前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对被申诉人方某某、义乌市**食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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