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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齐某某申诉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0号

齐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31969********,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室,电话****,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齐某某因周某甲、周某乙、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清检刑不诉[2020 ]14、15、16号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至1月20日,被害人齐某某因受张某(化名)以投资理财名义诱骗,被骗取人民币43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侦查机关侦查发现被害人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等形式“投资”的资金被转到刘某卡号为62122619130******的银行卡中,后经刘某银行卡转到彭某某卡号62170030301******银行卡中,彭某某卡内的钱转到武某某卡号为62170030900******银行卡中以及王某某卡号为62170025200******银行卡内,其中转到武某某账户的314,568.00元人民币,由武某某从珠海市某建设银行ATM机取出;转到王某某账户的钱又通过网银转账将52,440. 00元人民币转到周某卡号62366814800******银行卡账户内,并由周某从珠海市某支行的ATM取款机取出,周某将取出的钱款交给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了三名被不起诉人通过涉案账户提取资金的事实,尚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武某某、周某乙明知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决定维持原不起决定。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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