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银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5********,回族,大学本科学历,现于宁夏某学校就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系原案被害人马某乙之子。
申诉人马某甲因栾某某、孙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作出银兴检刑不诉字【2010】第65号和银兴检刑不诉字【2010】第66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0年2月,本案死者马某乙向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提出由栾某某帮助马某乙侄子马某(案发时在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完成存款业务后,栾某某可以在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之后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陆续拉来150余万元的存款并存入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0年3月初,栾某某通过马某从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未果。同年3月5日,马某乙因为在同心县石狮镇购房,向栾某某借款1万元。
2010年3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因为贷款手续还没有办好,一人驾车到了同心县石狮镇马某乙家中,让马某乙一起到银川办理贷款手续。随后二人入住银川市兴庆区**大酒店B481房间。3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打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B481房间。后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因无法从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到款,辱骂马某乙,并要求马某乙偿还借款1万元及其拉存款时所花费用。被害人马某乙先后打电话给其侄子马某及其妻子马某莲、妻姐马某梅,但都没有找上钱。在此期间,马某乙先后与其侄子马某,妻姐马某梅、妻姐夫马某儒以及马某义、冯某某等人见面。
2010年4月1日16时许,被害人马某乙从兰花花大酒店B481房间窗户坠落,后被送到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孙某某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兴庆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马某甲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银兴检刑不诉字【2010】第65号和银兴检刑不诉字【2010】第6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栾某某、孙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