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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马某某申诉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Z2号

申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5********,汉族,大专文化,泗县**镇**资源所所长,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小区**栋**室。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马某某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泗检刑不诉(2018)19号不起诉决定,以其已履行所长职责,涉案土地已备案等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8月,泗县**集镇政府为完成县里招商引资任务,招商引进泗县**养殖公司等两个养殖场。马某某作为泗县**镇国土所所长在巡查中发现该养殖场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建设,虽多次到现场查处并要求停工,但没有完全尽职,使得泗县**养殖公司在没有办理土地备案手续和交纳土地复垦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造成80.142亩一般耕地损毁。后马某某协助补办相关手续。涉案土地已复垦。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马某某的行为目的、事后表现及本案用地性质、土地修复等情节,其虽然玩忽职守,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不起诉处理决定欠当,现予以纠正。

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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