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鲁济检侦监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汉族,住济南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马某某因被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济南市检察院依法查明案情,撤销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19】27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葛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申诉人马某某与刘某某、葛某某夫妇是上下楼邻居,刘某某夫妇住楼上,马某某家住楼下。马某某因噪音问题与葛某某家多次发生争执,并多次报警。2019年6月25日19时许,马某某敲开葛某某家房门,指责葛某某家人在家中蹦跳制造噪音,刘某某夫妇否认,争执未果,刘某某将房门关闭,马某某手拍、脚踹房门,刘某某再次打开房门,刘某某手持一根短木棍与马某某争执,双方发生推搡,葛某某从家中端一盆水出来泼向马某某,马某某退到楼梯口时从地上捡起一个油漆桶扔向刘某某夫妇,刘某某夫妇随即追赶马某某进入楼梯间,双方在楼梯间内发生打斗,葛某某对马某某面部、脖子、躯干进行了抓、挠,马某某用拳头进行了还击。后马某某离开,刘某某夫妇回家。之后马某某与其父亲、弟弟手持木棍来到葛某某家门口,拍开房门后,马某某先进入葛某某家门被推出,马某某的弟弟持长木棍上前,马某某抢过木棍冲进葛某某家中挥舞,后退出房门后坐倒在地上,双方在走廊争吵,后葛某某家关闭屋门。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葛某某、刘某某、葛某某的姐姐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葛某某的行为存在致马某某轻伤的可能性,但是认定其为致马某某轻伤的原因证据还不充分。
二、刘某某、葛某某、葛某某的姐姐均证明刘某某进楼梯间后摔倒了,只是抱着马某某,没有殴打马某某;马某某证明刘某某对其拳打、棍砸致鼻子受伤,马某某妻子证明刘某某使用木棍打马某某后脑勺,双方证言存在矛盾,结合刘某某家监控录像的声音和马某某提供手机录像的声音分析,该矛盾无法排除。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清楚证明马某某的轻伤系葛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该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本院决定:维持历下区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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