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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雷某某刑事申诉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盖检侦监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雷某甲,女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43********,住址辽宁省盖州市**村**号**。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雷某乙,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49********,住址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0035****。

申诉人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盖刑初字第140号杨某甲、杨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3月12日以(申诉方式)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5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故殴打邻居石某某,因房东于某甲前去拉仗而对其心生怨恨,扬言要将于某甲全家砍死。随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持刀将于某甲头、背部多处砍伤,将于某甲之子于某乙头部、腿部砍伤,又将于某甲之妻纪某某左眼打伤,经盖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实施抓捕,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院内疯狂叫嚣,持刀拒捕,被告人杨某甲在逃跑时持刀将警察梁某右臂刺伤、将警察杨某某右腹部刺伤。经盖州市公安局法医鉴:梁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甲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本案中杨某甲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

本院复查认为,对于申诉人提出的杨某甲、杨某乙二人系***病人伤人,被错判的事实。在原案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杨某甲在羁押期间前言不搭后语,对其作精神医学鉴定:未查其精神异常,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未发现杨某乙有精神异样。

在我院听取申诉人意见的笔录中体现,在案发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内杨某甲、杨某乙家属未到司法机关反映过杨某甲、杨某乙的精神问题,未提出鉴定申请或提供相应病志、材料;在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被告人精神问题提出上诉。在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2014年由监狱提出鉴定意见,杨某甲被鉴定为双向情感障碍(未检查出明确的幻觉及妄想等***性症状,自知力缺失,社会功能受损);杨某乙被鉴定为****症,此时距审判程序已有八年之久,申诉人提供的多份证实杨某甲、杨某乙患******的材料,不能证实杨某乙在犯罪时患******、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决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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