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家住**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以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决定书对陈某某以故意伤害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不起诉。申诉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2年4月23日上午,周某某**镇**村部分村民因饮水问题到镇政府信访,村干部将村民接回后安排工人在**村四组维修自来水管。上午十时许,该村四组村民崔某某之妻吕某某因地界纠纷让维修工作暂停下来,随后跟随维修的村干部叫来村书记陈某某和村主任,与陈某某等人一同到现场的还有几名社会青年。陈某某到现场后与吕某某理论并发生厮打,崔某某从其家中出来与陈某某理论,陈某某与同来的几名社会青年对崔某某进行殴打,致崔某某的胸部、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崔某某胸部、腰部之损伤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公安局尚村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陈某某赔偿崔某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5000元。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陈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不能正确处理群众矛盾,导致矛盾升级,与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崔某某,致其身体两处轻伤二级。因案发时间为2012年4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经本院审查卷宗,卷内未发现申诉人有逃避侦查证据。本院检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申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决定不起诉。
本院决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对申诉人陈某某不起诉决定正确,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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