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3号
申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9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怀来县**局干部,现住河北省怀来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陈某某因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认定鲍某某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鲍某某与申诉人陈某某有婚内债务纠纷为由没有事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于简单、适用法律错误等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鲍某某以与其前夫陈某某在婚内有经济纠纷未解决为由,到陈某某所在单位办公大楼吵闹,被怀来县公安局**路东派出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0月22日,鲍某某又以相同原由,与陈某某及其女朋友高某某相互殴打,被怀来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在怀来县公安局对其进行两次行政处罚后,鲍某某于2020年2月份,仍以与陈某某在婚内有经济纠纷为由,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对陈某某进行辱骂,给陈某某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本院复查认为,
1、根据本案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并经向申诉人调查核实,能够充分证实陈某某在与鲍某某婚前曾向李某某借过2万元,在陈某某与鲍某某结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了该笔借款,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该笔借款属于陈某某婚前的个人借款,故不排除陈某某与鲍某某存在婚内经济纠纷的可能,结合鲍某某多次找陈某某的原因前后一致、供述稳定,并有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因此,鲍某某多次找陈某某解决该婚内经济纠纷时的行为虽然过激属于违法,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是生非。
2、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虽然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但鲍某某的行为事出有因、认定其无是生非的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同时根据《刑法》关于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上述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的具体情形规定,鲍某某的三次行为均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虽然怀来县检察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仅表述了鲍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上对陈某某进行辱骂,没有其之前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表述过于简单,但由于鲍某某的三次行为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要件,因此,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对鲍某某事实、行为的表述虽然简单,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对鲍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定。
4、鲍某某在快手直播平台辱骂陈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是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
综上所述,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对鲍某某的行为定性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同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对鲍某某作出的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以及对该案刑事申诉复查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对陈某某的申诉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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