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陈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53********,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口区**路**号**,联系电话138********,系原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9********,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陈某甲因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其申诉请求:一是对杨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二是追究同案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某某某刑事责任;三是追缴诈骗款90万元。
本院复查查明:
2012年3月22日,陈某乙、申诉人陈某甲与李某乙、某某某(系杨某某岳父母)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乙、某某某以**村回迁房作为抵押向陈某甲、陈某甲借款45万元。同年6月12日,吕某某(系陈某甲之女)与李某乙、某某某、被申诉人杨某某、李某甲签订卖房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乙、某某某将**区**村的回迁房卖给吕某某,房款为45万元。上述90万元钱款由陈某甲经陈某丙、朱某某交付给杨某某。2015年11月19日、2016年2月25日,杨某某出具保证书称其没有动迁房,虚构事实实施了诈骗行为。2015年6月17日,沈阳市白塔**办**处动迁工作组出具调查处理报告:李某乙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区**镇**村的宅基地证真实有效;在**内建有法人为杨某某的沈阳**厂,该厂真实存在并在改造中被征用;因当事人不同意补偿处理建议,准备到法院诉讼,工作组建议此案做查结封存处理。
2011年7月20日,黄某某与李某乙、某某某、杨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某一方将回迁楼卖给黄某某,房款为54万元。2013年1月11日、2013年10月11日杨某某、李某乙、某某某从黄某某处借款共计20万元,经灯塔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16年8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3月14日,因杨某某未履行协议,吕某某(系陈某甲丈夫)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4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9日,陈某乙与杨某某签订借款结清协议书。其余协议杨某某并未履行。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拆迁一事诈骗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陈某甲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维持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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