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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陈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南市检刑申复决〔2020〕17号

申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里**号。系本案的被害人。

原案犯罪嫌疑人覃某某,男,****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区**镇**屯**号。

申诉人陈某某因覃某某盗窃罪一案,不服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覃某某涉嫌盗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为由,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覃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于2011年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然后同居在陈某某**镇**道*里**号家中。2016年9月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为了陈某某能早日出狱,覃某某聘请律师,并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陈某某放在家中的工商银行的存折陆续取出共计337000元挥霍。

本院复查认为,覃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陈某某放在家中的工商银行的存折陆续取出共计337000元挥霍的事实存在,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锁链证实覃某某虚构事实,欺骗陈某某将工商银行存折的密码告知律师,由律师告知覃某某,从而导致覃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陈某某放在家中的工商银行的存折陆续取出共计337000元挥霍。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覃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104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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